(2016)鲁148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8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决定监视居住。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倩、王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行至乐陵市西外环的奇瑞汽车专卖店,采取翻窗进入的方式将办公楼的一台电脑主机和展厅内的一辆红色奇瑞艾瑞泽七系轿车偷走,经鉴定,该奇瑞艾瑞泽七系轿车价值82800元,被盗电脑主机价值200元,涉案价值共计83000元,2015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到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王某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造成被盗轿车车内装饰、线路损害,车辆价格贬值,被盗电脑不能使用,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同时辩解称,被盗轿车车内装饰损害不大,线路没有损害,同意适当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乐陵市西外环的奇瑞汽车专卖店,翻窗进入店内将一辆红色奇瑞艾瑞泽七系系汽车及一台电脑主机偷走,经鉴定,奇瑞艾瑞泽七系汽车价值8.28万元,被盗的一台电脑主机价值200元钱,合计被盗物品价值为8.3万元。2015年3月6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1、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专卖店里的一辆红色奇瑞商品汽车被盗,车上的玻璃都没贴膜,没登记挂牌儿,摆放在其专卖店的东南角处,车前挡风玻璃上摆放价格牌上写着8.28万元。另外监控电脑主机也被盗,店里窗户敞开着。2、证人证言(1)胡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上午8点,其发现销售店里电动门的遥控器没反应,接着检查展厅里的车辆,发现一辆红色安瑞泽七系汽车没在展台位置,其以为是昨天卖了或者调配到德州店里去了就没在意。上午11点多,经理王某发现他办公室的电脑主机不见了,其意识到店里被盗,知道艾瑞泽7系汽车被盗了。被盗奇瑞牌烈焰红色艾瑞泽七系汽车,是手动挡1.6排气量的商品车,裸车售价8.28万元,发动机号AADK04450,大架号LVVDC11B5DD272076,车上的玻璃没贴膜,没登记挂牌,被盗前摆在展厅东南角。在被盗前有一段时间内,有一男一女经常来店看车,其接待他们时,了解到这两个人是情侣,男子叫李某,当时给他俩人介绍这款车的时候,看出来他们两个人很喜欢这辆车。因为这款车是新上市的,而且就这一辆,周边县市的专卖店都没有卖这种车,但据其自己观察这两个人的穿着打扮不像是能够买起这辆车的。(2)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9日下午下班时,专卖店的车都停在修理车间后,其把所有的车钥匙收起来放到一个盒里,然后把盒子放在保险箱里,当时没有拔下保险箱上的钥匙就离开了。离开之前把展厅北门用遥控器锁上,还在里面顶上了一个拖把。(3)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下午6点左右,其看到东南角的窗户开着,原来是里面用来顶住窗户,防止在外面打开的棍子被扔到外面的地上,其喊来陈某让他把窗户关上了,当时也没在意。(4)冯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庆云县卖车。2014年3月26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其驾车行驶至开元大街与渤海路交叉口南时,看到自北向南行驶过来一辆红色艾瑞泽7系汽车。其出于好奇就跟着这辆车来到开元大街路西一汽车美容装饰中心。该车行驶到洗车棚后下来一名男子,其问他的车从哪里买的?多少钱?他说从德州买的花了7.75万元,车上的大架号用烟盒里的锡纸挡住了。其用手把锡纸扣下来趁机用手机打开车的大架号拍下来了。该男子从屋里出来的时候看到其拍照了,车没洗完就驾驶车往北走了。车是全新的,没有车牌子,也没有贴遮阳膜,其拍摄的大架号是LVVDC11B5DD272076。该男子驾车走后,其联系德州的业务员,让他查一下该车的大架号,后德州的业务员说这辆车与乐陵市王总被盗的那辆车的大架号一致,过一会儿王某给其打电话,其跟他讲了一下刚才碰到的情况。(5)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庆云县开元大街北段路西开了一家汽车美容装具中心。2014年3月26日下午5点多,一个年轻的男子开着一辆红色的奇瑞轿车来其店里洗车,他把车停在洗车的地方后,自己走进店里去看装具。过了一会儿,一辆黑色的奇瑞汽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一个女的围着这辆红色的奇瑞汽车不停的看。其当时也没注意这个女的和这个男的说什么话,这个男的还没付洗车钱就上车快速倒车就离开沿着开元大街跑了。男子大概有1米7左右,身材较瘦,24-25左右岁。(6)胡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下午5点多,其看到一名男子把一辆红色汽车停在庆云县常家镇前柳行村东北角处离开后再也没回来。3、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1)辨认笔录、辩认照片证实,冯某某辨认出李某就是其在庆云县竞速汽车美容装饰中心见到的驾驶被盗汽车的那名男子。(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3月21日,乐陵市公安局对西环奇瑞汽车专卖店被盗现场的勘验情况。(3)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对作案现场、洗车地点和抛车地点的指认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证实,乐陵市公安局对李某抛车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情况。4、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乐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奇瑞艾瑞泽7汽车鉴定价值为8.28万元,被盗电脑主机200元。5、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受理、立案及侦破过程。(2)冯某某用手机拍摄的汽车大架号照片证实,被盗汽车大架号为:LVVDC11B5DD272076。(3)提某、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3月28日,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举报称,在庆云县常家镇前柳行村北一处空地发现一红色奇瑞汽车。经查,该车系王某被盗的艾瑞泽七系汽车,刑警地大队将该车提取,并于当日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4)交出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3月6日李某的哥哥李朋向公安局刑警大队交出李某从乐陵市西环奇瑞汽车专卖店内盗窃的银色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同日,刑警大队将该电脑主机扣押,3月12日将电脑主机发还给被害人王某。(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初,其媳妇每天催着其让其买车,一天其二人在乐陵市西外环卖车的店里转悠着看车,回到家后其看到这些卖车的店里人很少就想去偷一辆车。其事先进行踩点并在夜间爬窗进入车店偷车,将监控电脑偷走,后到庆云县洗车时直到被发现而逃离、弃车的过程与本案事实及其他证据相互一致。另外,法庭庭外出示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系初犯,且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明人民陪审员 王荣星人民陪审员 寇秀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