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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执异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晓丽、杨文华等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丽,杨文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异124号案外人赵全华,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卫华。申请执行人郭晓丽,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本院在执行郭晓丽、杨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赵全华于2016年6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全华称,其于2009年8月20日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第A3幢1单元3层D号房屋一套,且已经支付房款211771元。请求解除对该房的查封。经审查查明,2009年8月20日,赵全华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赵全华购买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现定名)第A3幢1单元3层D户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3.22平方米,单价为1718.64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211771元,付款方式由买受人赵全华于2009年8月20日支付总房款的43.34%计人民币91771元,剩余房款计人民币12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收款收据显示,2009年8月2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赵全华的预付房款91771元,于2012年8月25日收到预付房款12000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本院在执行郭晓丽、杨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据(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和(2015)驻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先后于2015年11月20日和2015年11月23日对A1幢和A1幢、A2幢、A3幢共三幢楼的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负一层至十二层全部商品房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和(2015)驻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查封公告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查封,2009年8月20日赵全华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案外人赵全华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第A3幢1单元3层D户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赵严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