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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小彬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彬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特25号申请人王小彬,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王小彬要求撤销对其本人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雁江民特字第02号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王小彬死亡,申请人王小彬之父王洪于2013年向公安机关申请将王小彬之户籍注销。现申请人王小彬重新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上述事实,有(2012)雁江民特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户口注销证明、雁江区临江镇宝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作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彬要求人民法院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申请人王小彬死亡的(2012)雁江民特字第0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意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