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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西乡县高川镇鸳鸯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鸳鸯池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西乡县高川镇鸳鸯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西乡县高川镇鸳鸯池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高川镇鸳鸯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鸳鸯池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鸳鸯池村委会给付工程款257700元及利息10308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鸳鸯池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92元、申请执行费39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鸳鸯池村委会由西乡县高川镇财政所代管账户资金150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鸳鸯池村委会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丁某某剩余工程款118008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6元、申请执行费1634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