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德辉与被告刘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辉,刘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49号原告任德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海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德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任德辉负担225元,余款225元依法退回。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