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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德辉与被告刘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辉,刘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49号原告任德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海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德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任德辉负担225元,余款225元依法退回。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