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05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何艳、贾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何艳,贾保安,路金海,冯春花,冯海义,冯献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5**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负责人秦桃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艳。被执行人贾保安。被执行人路金海。被执行人冯春花。被执行人冯海义。被执行人冯献方。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依据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申请何艳、贾保安、路金海、冯春花、冯海义、方献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撤销执行,并提出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