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何艳、贾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何艳,贾保安,路金海,冯春花,冯海义,冯献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5**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负责人秦桃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艳。被执行人贾保安。被执行人路金海。被执行人冯春花。被执行人冯海义。被执行人冯献方。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依据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申请何艳、贾保安、路金海、冯春花、冯海义、方献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撤销执行,并提出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