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日光诉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光,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日光,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马方振,男,汉族,现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方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方振在三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均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3211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浩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