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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日光诉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光,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日光,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马方振,男,汉族,现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方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方振在三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均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方振、定州市国华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3211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浩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