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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路会与刘国华、武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会,刘国华,武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路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广英,男,汉族。本案在的执行路会申请执行刘国华,武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华,武广英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