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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旭与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19号原告赵旭,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李炜东,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琳,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隆成街5-6号,代码号:70156568-8。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周竹,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贵伟,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赵旭诉被告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旭委托代理人李炜东、朱琳,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军、委托代理人邵周竹、李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旭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大乾酒店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第二款第3项约定,如被告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过渡期后未能按期(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止)交付房屋,则按每日1.7万元补偿原告,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止。现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过,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协商,让其交房并按约定给付迟延补偿金,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的回迁补偿金(每日按1.7万元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处理。本案原告(乙方)与被告(丙方)及案外人顺城人民政府(甲方)签订的《大乾酒店产权调换协议书》系属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据此诉请被告及案外人交房并赔偿损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燕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代理审判员  翁剑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