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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高进绪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同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绪,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同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12号原告高进绪,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初洪章,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同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增洪,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进绪与被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同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进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同心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进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5元,减半收取3542.5元,由原告高进绪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