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芳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82号罪犯李芳贵,别名李毓航,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芳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李芳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芳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5日,李芳贵在三门峡市火车站广场将14克冰毒贩卖给张文斌,双方商定价格为4000元,张文斌于同年11月6日、同年11月13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付给李芳贵毒资3500元。同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李芳贵抓获并查获冰毒10.33克。案发后,年查获冰毒已上缴。罪犯李芳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7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芳贵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芳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