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孟令彬、西安市嘉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孟令彬,西安市嘉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0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秀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彬,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嘉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娟,女,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孟令彬、西安市嘉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914元减半收取245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