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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换新与胡转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换新,胡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换新,又名王焕新,男,194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族,小学文化,巩义市第二建筑公司职工,住巩义市。被执行人胡转成,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巩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巩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转成在银行的存款2033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胡转成相当于2033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胡转成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敬  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翔张红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