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与史会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史会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36号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谷雨,总经理。被告:史会丽。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会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人民陪审员 高亚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