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与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陈兴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陈兴法,徐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835号原告: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负责人:金邦蛟。委托代理人:王康乐、黄小侠,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法,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兴法。被告:徐雪芬。原告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群超市)、陈兴法、徐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409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乐群超市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买冷冻食品,2015年11月29日双方经对账,被告乐群超市欠原告货款74349元,被告陈兴法代表乐群超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陈兴法在欠条下方注明其本人自愿对乐群超市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乐群超市和原告结算后,共计向原告退货40254.7元,尚欠原告货款34094.3元,该款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陈兴法与徐雪芬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乐群超市结欠原告货款34094.3元及被告陈兴法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陈兴法系替乐群超市承担债务,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徐雪芬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陈兴法应共同偿付原告苍南县灵溪镇蒙恩冷冻食品商行货款3409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以3409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福鼎乐群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陈兴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建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