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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向世财申请执行李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财,李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7号申请执行人向世财。被执行人李接。向世财申请执行李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接给付向世财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承担受理费1150元,本案执行费15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经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表态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5执1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邓 松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