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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萍萍、曾国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2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萍,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国达,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许炎奎,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被告泉州美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豪园909#。法定代表人陈萍萍。上诉人陈萍萍因与被上诉人曾国达、原审被告郑炎奎、泉州美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陈萍萍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陈萍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萍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清代理审判员  骆志鹏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嘉锟速 录 员  金雅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