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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谢浪浩与冯志文,邹文芳,李庆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浪浩,冯志文,邹文芳,李庆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26号原告谢浪浩,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城南居委会永安。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邹文芳,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李庆尧,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浪浩诉被告冯志文、邹文芳、李庆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浪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