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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贾玉庆与王慧艳、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庆,王慧艳,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贾玉庆,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路爱民,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艳,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常国京,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系被告王慧艳配偶)委托代理人赵雁平,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利,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东谢匠小学旁边。原告贾玉庆诉被告王慧艳、被告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玉庆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庆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0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贾玉庆承担。审 判 长  李慧峰审 判 员  金 洁人民陪审员  常萌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