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其钟与吴龙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其钟,吴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郑其钟,居民。被执行人吴龙芳,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其钟与被执行人吴龙芳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龙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其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龙芳已履行部分义务。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龙芳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郑其钟与被执行人吴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慧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盘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