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十二农业合作社与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十二农业合作社,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510号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十二农业合作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负责人王建国,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董刚,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十二农业合作社与被告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十二农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十二农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康艳霞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何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羽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