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尚银与高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银,高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423号原告高尚银。被告高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银诉被告高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