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苗宏伟、李燕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苗宏伟,李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0号申请人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何玉芹,经理。被执行人苗宏伟,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燕青,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苗宏伟、李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03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宏伟、李燕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苗宏伟、李燕青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