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仁远、向仁珍与被执行人陈跃、李蓉“死亡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远,向云珍,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李仁远,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永安镇。申请执行人向云珍,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永安镇。被执行人陈跃,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烟溪乡。被执行人李蓉,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烟溪乡。申请执行人李仁远、向仁珍与被执行人陈跃、李蓉“死亡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跃、李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