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闫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闫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财保29号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楼。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闫某某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已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某某在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9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同时,某某仲裁委向本院提交了(2015)西仲函字第某某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亦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某某在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9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玉莲审判员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