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与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7017号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994531-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五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委托代理人林佳,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钱,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301505—2,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07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曾金峰。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佳、夏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诉称:双方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结算确认书一份,确认至2013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85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8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8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415元。被告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应收帐款明细帐、增值税发票、销货清单、欠款结算确认书、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未及时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价款448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41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厦门煌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