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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帝达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215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60号。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帝达商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402号。经营者胡桂英。本院在审理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帝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审 判 长  景铜柱审 判 员  李翠萍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