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占岗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占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忠,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占岗,现住鄂尔多斯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占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与刘占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终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占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证执字第25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