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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谷喜来与杨建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喜来,杨建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谷喜来。被执行人杨建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条件具备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实现生效法��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264170.63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