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庄捷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捷,李天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庄捷,女,1978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天齐,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庄捷与李天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审理,并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03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存放于北京市昌平区陈家营西路二号院十号楼六层一单元六〇三号房屋内的家具电器中,联想电脑和创维液晶电视归庄捷所有,其他家具电器归李天齐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权利人庄捷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庄捷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天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庄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天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296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