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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铁门、郝梅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铁门,郝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张铁门,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梅荣,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铁门郝梅荣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被执行人张铁门因信用卡诈骗在洛阳市监狱服刑,申请人书面同意,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