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与陈达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陈达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269号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反诉被告),(原新科学校)。法定代表人谭福由,职务:校长。被告陈达平(反诉原告),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家健,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反诉被告)与被告陈达平(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解除租赁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陈达平于2016年6月28日也以双方已解除租赁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反诉原告陈达平以双方已解除租赁合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撤回对被告陈达平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达平撤回对反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为985元,由本诉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忠豪实验学校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反诉原告陈达平负担。审 判 长 谭 冰人民陪审员 肖锐基人民陪审员 韦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