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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文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2617号原告刘文,女,1991年5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负责人肖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公司员工。原告刘文诉被告阳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遵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的委托代理人王霞,被告阳光保险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诉称:2016年1月1日12时50分,我委派曾建立驾驶豫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陕高速公路906km+200m处,因操作不慎,与李修建正常驾驶的豫Q×××××/豫Q×××××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接触刮擦后,撞至左侧中央防护栏。造成豫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及高速公路设施分别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交警支队认定,曾建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修建驾驶机动车辆无过错,无责任。因该起事故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各项损失一直没有得到赔偿,为此,我依法起诉,要求判令阳光保险赔偿我鉴定费2500元、施救费1500元、车损65871元、路损1600元等共计71471元;本案诉讼费由阳光保险承担。被告阳光保险辩称:原告的车辆在我公司购买有车损险,之前经过我公司定损,车损金额是34000元,具体有定损清单。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12时50分,曾建立驾驶豫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06km+200m处时,因操作不慎,与李修建正常行驶的豫Q×××××号/挂豫Q×××××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接触刮擦后,撞至左侧中央防护栏。造成豫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及高速公路设施分别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交警支队认定,曾建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因本起事故,豫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受损,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损65871元,路损1600元,刘文为此开支评估费2500元。为处理事故,刘文开支施救费1500元。另查明,豫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主是刘文,委托曾建立驾驶,该车在阳光保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16000元且不计免赔。本院认为,原告的委派人曾建立在公路上违章行车导致了本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曾建立负事故全责,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本案应为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路损、评估费、施救费不违背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是合同纠纷,评估费、施救费,基于交通事故致车损而产生的必须费用,被告是合同相对人,其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辩解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路损、施救费、鉴定费71471元。若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遵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薪萍如不服本判决,上诉时通过银行汇上诉费1590元。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账号:41001551418050002096。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费交款凭证复印件寄至我院。不将上诉费票据(复印件)与上诉状一并寄来我院的,视为不上诉。如自动履行通过银行按判决确定数额汇款。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收款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