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东等上诉高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尹淑芝,高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淑芝,女,于2016年6月22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虹,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贵增,男,1948年5月7日出生。上诉人张东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程序,且本案发生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蔚林审 判 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