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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28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扬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861-2号原告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484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卞庄村。法定代表人孙秋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元峰、徐志勇,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93317103E,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商贸城南一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宋时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立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依法减半收取178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05元,由原告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