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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郝志全与于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全,于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郝志���。被执行人于晶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志全与被执行人于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玉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