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0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献玲与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玲,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484号原告李献玲,女,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朱杰。原告李献玲诉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献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志坚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