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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谢根才、王鹰等与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才,王鹰,王淼,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913号原告谢根才。原告王鹰。原告王淼。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双双,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晗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曾凯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春,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根才、王鹰、王淼与被告上海紫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顾煜麟代理审判员  夏 君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