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周兴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25号罪犯周兴铁。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1998)怀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兴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5年7月2日,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兴铁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周兴铁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兴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2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兴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