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蔚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蔚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蔚然。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蔚然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蔚然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82号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蔚然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