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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翠敏与王理、王祥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敏,王理,王祥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之二原告:马翠敏,女。委托代理人:郭鹏程,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理,男。被告:王祥子,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素芹,系被告王理之妻、被告王祥子之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翠敏诉被告王理、王祥子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原审过程中原告马翠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申请查封了王理、张素芹坐落于界首市东升路121巷2号的房产(房地权界字第09008**号),并查封了原告马翠敏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界首市中原东路饶庄的房产(界房权证东城字第02005**号)。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理、王祥子赔偿原告马翠敏各项损失23837.45元。宣判后,原告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民终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马翠敏撤回上诉。2016年5月原告马翠敏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我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为由,要求解除查封其提供担保的房产。我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马翠敏坐落于界首市中原东路饶庄的房产(界房权证东城字第02005**号)。现被告王理、王祥子的委托代理人张素芹,以与原告马翠敏达成协议,马翠敏放弃申请执行(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为由,要求解除查封被查封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马翠敏放弃申请执行(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系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对王理、王祥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王理、张素芹坐落于界首市东升路121巷2号的房产(房地权界字第090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磊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