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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752号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新香坊村。法定代表人袁晓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孟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敦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款项给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