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永春与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春,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607号原告徐永春,男。委托代理人鲁毅新,系桓仁县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立春,系二棚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岩,男。本院在审理徐永春与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春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春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永春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