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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中华与薛晓雷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中华,薛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78号申请人:曹中华,男,1996年6月20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薛晓雷,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中华与被申请人薛晓雷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薛晓雷的起诉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中华撤回对被申请人薛晓雷的起诉。保全费520.00元,返还给申请人曹中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