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10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宏发水产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林云锋,林圣佑,郑秋莺,林洪江,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宏发水产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085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林云锋,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圣佑,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秋莺,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洪江,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林洪江。被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宏发水产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林云锋。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林云锋、林圣佑、郑秋莺、林洪江、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宏发水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9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云锋、林圣佑、郑秋莺、林洪江、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宏发水产行支付人民币3,204,539.31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云锋、林圣佑、郑秋莺、林洪江、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宏发水产行名下现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9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