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学超张鸿雁申请深圳银广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超,张鸿雁,何明勇,张玉梅,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超,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张鸿雁,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何明勇,男,1973年3月19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76年12月19日生,土家族,个体户,住贵阳市世纪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勇、张玉梅、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6)黔0113民监2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15)白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并裁定予以再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葛传文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