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曾雪琴与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琴,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057号原告:曾雪琴,女,汉族,1967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9社,组织机构代码74747856-3。法定代表人:徐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琴诉被告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曾雪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