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俊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13号被执行人黄俊,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黄俊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1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黄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船舶、矿产、国土、工商、车辆及房产管理等协助部门各二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俊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俊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炎文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卢程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