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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红与李亮,周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红,李亮,周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513号申请人邓红,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李亮,男,1966年6与饿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周桦,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邓红与被申请人李亮、周桦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邓红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亮、周桦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邓红以自有房屋一套、担保人王冬贞以自有存款50万元为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邓红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一套二、冻结担保人王冬贞的银行存单内存款共计50万元;三、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李亮、周桦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邓红交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