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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汪玉芬与孙宝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芬,孙宝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2532号原告:汪玉芬,女,1940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孙宝福,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汪玉芬诉被告孙宝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汪玉芬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玉芬承担。审 判 长  顾仁华人民陪审员  马兆贵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